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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谷歌关键字侵权诉讼结果为何不同?


百度谷歌关键字侵权诉讼结果为何不同?

——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法律性质分析

 

近日,国内两家法院对于两起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案进行了判决,诉讼内容近似的案件,国内两大搜索引擎巨头却得到了不同的待遇,百度公司被判侵权,而谷歌公司却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凸显出对于网络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适用难题。本文将介绍两案的案情,并对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案例一:上海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商标侵权案。大众搬场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其公司名称时,在搜索结果页的左、右侧均出现了百度提供的广告链接,其中的不少链接还冠以该公司名义或者以该公司拥有
“大众”商标为名义的搬场服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定,百度构成侵权,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

 

案例二:广东绿岛风公司诉谷歌商标侵权案。该公司发现在谷歌网站搜索“绿岛风”关键词时,搜索结果页右侧会出现带有“绿岛风”字样的广告链接,该链接指向竞争对手公司网站。该公司遂将谷歌和竞争对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绿岛风公司的竞争对手构成侵权,而谷歌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对其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词广告服务因此不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上述案件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一、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是不是广告?

 

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法律性质是否为广告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一旦确定其为广告,根据《广告法》,负责提供关键词服务的搜索引擎网站的法律身份就是《广告法》上的广告经营者,负有监管广告内容合法性的法定义务。这一问题目前的争议非常大,从百度和谷歌案的一审未生效判决看,虽然上海法院认定百度对其关键词服务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上海和广东这两个国内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的法院都没有直接认定百度和谷歌的搜索关键词服务是广告。而从笔者看到的已经公开发布的文章看,互联网从业人士多数认为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就是广告,有趣的是,有文章甚至直接引用了百度公司的业务介绍网页,上面公开承认百度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服务是广告。

 

判断搜索引擎的广告关键词服务是不是广告,笔者认为最具有公信力的办法是看一下其是不是符合《广告法》对于广告的定义特征。《广告法》的定义如下: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搜索引擎关键词的服务过程是:广告投放者向搜索引擎网站或其指定的公司支付费用,在搜索特定关键词的用户在搜索结果页中投放广告投放者确定名称的链接,该链接指向广告投放者指定的网站。显然,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过程具有《广告法》定义的全部特征。

 

二、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商标侵权免责有法律依据吗?

 


 

 

但收费的搜索关键词服务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虽然搜索引擎网站一直强调,网络广告服务的广告内容也是用户自己设定,系统根据一定规则自动投递的,因此搜索引擎不应对用户设定导致的侵权结果负责。但笔者认为,以用户上传、自动投递的说法逃避监管责任是不成立的,鉴于搜索引擎网站对关键词服务是收取费用的,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收费是权利,对应的义务和责任就应当是审查收费服务中的违法情况。同时,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内容也是有限的,海量内容无法审查的抗辩理由显然也是很牵强的。

 

三、搜索引擎网站应审查关键词服务的哪些内容?

 

谈到审查责任,一定会涉及审查内容范围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看,搜索引擎网站的关键词服务内容涉及两部分,一部分是文字链接,显示在搜索引擎网站搜索结果页上,另一部分是链接指向的广告发布者所指定的网站。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搜索引擎对于关键词服务有审查义务,其应在怎样的范围里履行此义务,是仅仅审查自己网站上的文字链接名称,还是要对链接指向的网站一并进行审查。同时,从技术上说,如果链接文字使用了一个很普通常见的词,但该词却是第三方的注册商标,又存在一个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如何甄别的问题。

 

目前搜索引擎网站确实利用上述问题做足了文章,对于要求其审查关键字服务内容的呼声,竞争对手们出奇一致的宣扬搜索引擎的难处:“网络海量内容无法审查”,“对注册商标持有人情况不了解”、“关键字广告链接至其他网站不属于搜索引擎控制范围”等,在诉苦的时候,他们一直标榜的无所不能的搜索引擎的智能性仿佛一下子就消失的无影无踪了。但广大读者千万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其实上述托词都有逃避责任之嫌。搜索引擎公司是技术精英、商业奇才和法律高手的集合体,他们真的就做不到避免侵权了吗?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根本的问题是,水至清则无鱼,要是认真审查,把打擦边球的广告主都赶跑了,他们的业务收入当然会大大的下降。从趋利避害的角度考虑,这是他们显然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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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他们号称自己无法解决此问题,笔者也就借鉴海外一些公司的做法,为他们设计一个方案解决这个问题。搜索引擎网站应全面对搜索关键字服务内容进行审查,对于商标关键字的内容,开发出一套以机器审查为主,人工审查为辅的审查系统。目前,国家商标局网站已经能够查询到注册商标信息,对于商标名称、商标注册商品覆盖范围都可以查询得到,搜索引擎公司完全可以开发一个审查系统,将这部分注册商标信息数据导入其审查系统,广告主投放关键词广告时,系统即可以要求其注明链接名称和要投放广告的商品,如果链接名称含有属于注册商标的关键词,广告主必须向搜索引擎网站提交其是商标注册人的的证据,或者是该商标有用于通用或叙述性文字的说明,由系统提交搜索引擎公司的审查员进行人工审查。

 

最后,可能是出于保护新生事物的考虑,相关司法机关的判决中对于搜索引擎进行了一定政策倾斜,但可能正是这种保护导致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市场不规范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果没有外力推动,由于利益驱动方面的原因,要靠搜索引擎公司自我纠正来杜绝侵权现象显然会进展缓慢,且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管理,把网络广告的主体部分——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也纳入《广告法》的管理范围,使其与成熟、规范、高效的市场经济体系匹配。

 

中国《知识产权报》,原题为《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法律性质分析》,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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